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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《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》的通知(二 )

  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

    《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》的通知


  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《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》的通知


    川农规〔2024〕7号

    各市(州)农业(农牧)农村局:

    现将《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

    2024年12月27日

    第四章 初步验收

    第十八条  初步验收内容包括建成面积、工程数量和质量、资金使用、投资完成、项目管理、项目效益等情况。

    第十九条  申请初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:

    (一)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、变更文件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;

    (二)隐蔽工程、单项工程验收均合格;

    (三)工程设施、设备及配套设施能正常使用、运行,并达到设计目标;

    (四)有关资料已分类立卷归档。

    第二十条  初步验收时,建设单位(项目法人)应组织提供以下资料:

    (一)初步验收申请;

    (二)阶段性验收成果;

    (三)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,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、实施方案变更资料,施工、监理有关资料(含影像资料),项目工程质量监理、检验有关资料等项目管理资料;

    (四)资金管理资料;

    (五)其他有关资料。

    第二十一条  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(项目法人)向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。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,及时组织发展改革、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初步验收,对项目所有建设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。验收组形成全体成员签字的初步验收报告后,由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意见。

    第二十二条  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、查阅资料、现场核查、测试运行、入户调查、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初步验收。

    第二十三条  项目初步验收完成后,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部门应形成以下初步验收成果:

    (一)初步验收工作资料(含影像资料);

    (二)初步验收任务完成清单、培肥物资施用清单、投资完成清单、效益完成清单,以及发现问题清单;

    (三)初步验收意见。

    第五章 竣工验收

    第二十四条  竣工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、工程数量和质量、资金到位和使用、项目管理、管护利用、项目效益等情况。

    第二十五条 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:

    (一)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、变更文件要求完成各项工程建设内容,并符合质量要求,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;

    (二)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正常运行,并达到设计目标;

    (三)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,并经有资质的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,具有相应的审计(审核)报告;

    (四)项目初步验收合格;

    (五)有关材料已分类立卷归档。

    第二十六条  项目竣工验收时,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提供以下资料:

    (一)竣工验收申请;

    (二)初步验收成果;

    (三)项目管理资料;

    (四)资金管理、使用、拨款、支付等资料;

    (五)项目竣工决算审计(审核)报告;

    (六)工程移交,管护主体、责任、资金落实情况资料;

    (七)项目区耕地地力提升落实情况报告;

    (八)其他有关资料。

    第二十七条 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,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部门向市(州)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。市(州)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60天内,组织工程、技术、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开展竣工验收,对所有工程措施、设施设备进行全覆盖检查验收。验收组形成全体成员签字的竣工验收报告后,由市(州)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。

    第二十八条  市(州)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听取汇报、查阅资料、现场核查、测试运行、入户调查、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竣工验收。竣工验收中,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,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。

    第二十九条  竣工验收完成后,市(州)农业农村部门应形成以下竣工验收成果:

    (一)竣工验收工作资料(含影像资料);

    (二)竣工验收任务完成清单、培肥物资施用清单、投资完成清单、效益完成清单,以及发现问题清单;

    (三)竣工验收意见。

    第三十条 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,由市(州)农业农村部门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》。

    第三十一条 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,市、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,根据各自权限,填报、审核项目竣工验收、地块空间坐标等有关数据信息。

    第六章 监督抽查

    第三十二条  项目阶段性验收应邀请项目受益主体代表参与验收监督,在初步验收、竣工验收环节可邀请受益主体代表参加验收监督,对项目区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,充分听取受益主体各方意见和建议。

    第三十三条 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,在项目区显著位置设立规范的公示牌,载明项目立项年度、建设区域、投资规模、建成面积和内容,以及建设单位(项目法人)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、管护主体等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  第三十四条  项目完成财务决算后,市(州)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农业农村厅备案,备案报告应载明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和建设任务、工程、投资、效益及问题整改等完成情况。

    第三十五条  农业农村厅制定年度竣工验收监督抽查计划,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,全省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年度实施项目的10%、每项主要工程抽查量不少于该项工程总量的10%,覆盖所有项目、所有工程标段、主要工程类型。

    农业农村厅将竣工验收抽查结果通报有关市、县,作为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评价重要内容,督促抽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。

    第七章 附 则

    第三十六条 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外使用财政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,按照对应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竣工验收,验收合格后,可申请市(州)农业农村部门对建成的面积和质量进行确认,符合条件的纳入全国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统一管理。

    对2018年及以前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,按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工作。省、市、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项目原主管部门沟通协调,做好相关工作。

    第三十七条  市、县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当地实际,制定项目验收具体执行细则。

    第三十八条 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,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,有效期五年。


    转载于:四川省农业农村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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